婚前買房登記在誰名下,是很多準備步入婚姻的情侶會面對的問題。日前房市觀察家傅恪恩分享了一對小情侶的故事。男方35歲,在竹科上班近8年,與女友商量好明年結婚。他拿出300萬自備款,準備在新竹買房,沒想到女方竟提出要將房子登記在她的名下。
這對小情侶遇到了「買房要掛在誰名下」的問題。男方原本想得很簡單,因為自己的薪水高出女友2、3倍,所以未來房貸基本上由自己支付。而自己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,是理所應當的事。沒想到女方家長卻表示,希望房子能登記在女方名下,給自己女兒一個保障。
女方父親說:「我們家一個女孩子從南部到北部,放棄工作,嫁到一個人生地不熟的地方,若連這點保障都沒有,你談何誠意要照顧她一輩子?」男方覺得這話好像不合理,但他與女方家長多次交鋒無果,女友還哭哭啼啼地說「我爸媽也是為了我好…」這讓他有點招架不住,一度想要妥協。朋友得知他的念頭後,立刻潑了一大盆冷水:「你有沒有想過,如果人和房子一起跑掉,你怎麼辦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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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面對婚前買房要掛在誰名下的問題,多數人的共識是「既然我們未來要一起負擔房貸,總要有個公平才好」。不過傅恪恩認為,誰出錢(頭期款)就登記誰名下為好。他聽一位律師感嘆過,「婚前就把房子登記對方名下,我就沒看過幾個下場好的」。畢竟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識別,誰是所有權人誰就可以賣房子,感情好都沒事,感情不好就麻煩了。
▼這時候可能有人質疑,雖然婚前是一方付頭期款,但婚後兩人都有付房貸怎麼辦?就算婚後一方養家付房貸,也不能抹滅另一方對家庭的付出吧?傅恪恩表示,很多人只知道婚前買房是自己的,婚後買房是夫妻一人一半,但不知道的是,這說法其實只對了一半。
依據民法,除非夫妻倆特別約定,否則根據法定財產制的規範,第 1030-1 條第一項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: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二、慰撫金。」
簡單來說,夫妻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「婚後財產是一人一半」。舉例來說,前文中男方婚前買了一棟1000萬的房子,並付了300萬的頭期款,剩下的700萬房貸都是婚後給付。那麼這700萬就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項目。單純估算這棟房子,丈夫會有300+350萬,妻子則會分配到350萬。當然,依照金額登記持分也是一種選擇。
傅恪恩強調,實際上婚前買的房子就算沒登記自己名字,也不全然是半點保障都沒有的。還有,沒結婚前還是儘量不要賭,男方女方都一樣,畢竟實在沒有必要拿錢賭人性。